立法委員林佳龍(26)日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參加「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法公聽會,林佳龍委員表示必須從消費者角度出發,讓消費者享有閱聽質與量的選擇權,並協助頻道及內容提供者進入良性競爭的市場,以擴大閱聽人與通訊產業的贏者圈。
林佳龍委員在會中表示,現今已邁入21世紀數位匯流時代,產官學卻還齊聚討論20世紀留下的廣電三法,我們的政府睡著了嗎?早在新聞局長任內,林佳龍便期許NCC成立後能肩負起管制革新與制定產業發展的政策任務,但回顧NCC這幾年的表現,簡直是角色錯亂,整個組織功能空轉,應作為卻不作為,不應作為竟胡亂作為,令台灣的通訊產業進入21世紀後呈現平台跟內容業者爭執不休,頻道跟系統互搶其利。
林佳龍痛批目前政府的通訊產業政策作為失當,施政優先順序混淆,不該著力的無線電視數位化竟排在前,結果便是浪費公帑與效率不彰;而最需要數位化的有線電視進度僅完成11%,無法必載15台無線台,牛步化的推動結果便是令通路出現問題,市場不足,業者投資起了疑慮,躊躇不前。林佳龍委員痛批,現在紛擾的旺中案即是NCC沒有負起責任的結果,如果今天有多個平台提供競爭園地,可以促進內容產業廣闊地發展。目前電視產業環境其實缺少健全的誘因,導致內容製作產業,即使端出好的節目內容,製作者也無法拿到應有的報酬。林佳龍委員認為產業結構出了重大缺陷,這無疑是政府的失職,已數度提出對NCC的譴責案。
林佳龍委員認為今天主題雖是討論「廣電三法」,但傳播不應切成三塊來看,而是要整體觀之,並且要從消費者端來切入,但目前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卻是從深化既得利益、繼續加強控制的角度做為出發點,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應該退回,並由主管機關好好重整成有前瞻性、有發展性、符合全民利益的數位匯流版本。
林佳龍委員重申,制定通訊產業規範必須從消費者的權益來考量,消費者的需求則為頻道數量夠多,且可自行選擇,進一步地區分哪些是政府免費提供?哪些為付錢收看,節目及廣告內容則必須有專人把關,對於所有載具的通訊媒體都應納入規範,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林佳龍委員認為政府基本的任務要提供免費的無線電視,作法上則可採行補助鄰里,架設社區共同天線或共同碟盤,讓民眾可以收看無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林佳龍委員提案修訂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7 條,要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必須在其經營區域內,同時提供免費的社區共同天線服務,協助民眾隨時可收看無線電視台,以落實政府推動廣電普及服務的重要義務。
林佳龍委員主張應突破有線電視壟斷的局面,頻道要能單頻單賣,並公布頻道的價格,在目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5條納入系統經營者應與訂戶訂立書面契約,契約規定可單頻單賣,即消費者可以選擇不同頻道的組合。林佳龍委員認為提供信號者要為所提供的內容負責。政府應管系統,而不是管頻道業者,不應管的便不要管,頻道管得越少越好。林佳龍委員主張應維持目前有線電視廣播法第四章節目管理、第五章廣告管理及第64條以下的罰則,不應任由行政院版本修法把它們刪掉。現在衛廣法的修法,將MOD、購物頻道放入他類頻道管理,試問google TV以及IPTV又該交由誰來管理?誰來負責?這波通訊的革命與挑戰來臨了,政府卻蒙著眼睛、摀著耳朵,拒絕面對。林佳龍委員表示,要進廚房就不要怕熱,要跟產業敞開心胸討論,擴大贏者圈。
林佳龍委員表示,他所推動的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19 條規定修正,便是要推動大眾傳播事業擴大,且由公眾參與內部監督,增訂對系統經營者股東人數之最低要 求,讓系統經營者財務公開、分散股權、公共監督,並參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五條第五款「記名股東人數在一千人以上,且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人數不少於五百人者。」將系統經營者的股份透明化、分散化,讓產業健康發展。林佳龍委員表示,NCC應盡快確定有線電視的獲利模式,讓系統台順利步入數位化,而系統台與頻道之間的分配費用,亦應公開透明。
林佳龍委員主張,應該要禁止新聞台不列入收視率調查,目前各新聞台為了拚收視率,各出奇招,反而降低了節目品質。行政院新聞局在520正式消失前,卻一舉編列5年5000萬的預算計畫從事數位化媒體收視率調查,牽涉到有線電視平台、MOD平台與無線數位電視平台,林佳龍委員表示相關平台分別由廣電三法、電信法規範,主管機關為NCC,新聞局的媒體監理權責,早已經移交NCC,本計畫由新聞局主導,經濟部工業局負責, NCC躲到哪裡去?
林佳龍委員要求NCC,應把所有的新媒體及可能的載具跟平台都納入整體規劃,不要原地打轉,沒有擬出媒體產業政策和方向願景,卻只抓廣告違法,管小不管大,見樹不見林,應加速數位化時程,建立多平台的競爭秩序,且必須從消費者角度出發,讓消費者有閱聽質與量的選擇權,並協助頻道及內容提供者進入良性競爭的市場,擴大閱聽人與通訊產業的贏者圈。